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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方针、政策,组织制定城市规划、乡镇规划的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。

(二)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;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;负责指导所属县(市)域的城镇体系规划、建制镇总体规划、集镇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;负责所属县(市)城镇体系规划、市区和指定报省审批的建制镇(包括历史文化名镇)总体规划的初审转报工作。

(三)负责市区的规划管理工作,核发建设项目的“一书两证”(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下同),负责市区重大项目选址的规划可行性研究,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,核发选址意见书;审查核发市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(含临时建设项目)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负责建(构)筑物竣工后的规划验收;负责跨县(市)交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协调工作并审核此类项目的“一书两证”。

(四)负责市区规划设计、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,负责市容及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。

(五)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,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安排地区性城市勘测任务,审查勘测报告、成果、成图,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。

(六)负责制定市域城乡规划事业发展规划,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、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。

(七)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(八)指导所属县(市)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业务工作。

(九)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市级历史文化名镇(街区、地段)的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;会同风景区、园林管理等部门进行风景名胜区的评定及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;会同地名管理部门进行城市地名的确定命名工作。

(十)参与国土、区域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;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,协同国土管理部门确定市区土地定级估价工作。

(十一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  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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